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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属院校

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及省市政府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结合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针对近几年市属院校毕业生派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派遣准备工作

  各院校在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前,应将招生计划和录取名单报我处,对本届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 查。对于学籍有变动的毕业生(如结业、休学、退学、复学、开除等)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家庭住址变动的要提交三证(粮证、房证、户口薄),并将毕业生生源情况汇总制表,于当年四月底前送我处备案。

     二、关于办理毕业生家庭户口迁移审批手续。

毕业生家庭户口从生源地迁到异地,需由院校学生处(科)将有关材料报我处审批。材料包括:(1)毕业生登记表;(2)家庭户口薄;(3)粮证;(4)房证。审批时间在当年四月上旬。

     三、关于2001届毕业生“双选”的规定

            1、  范围:根据2001年沈阳市人事工作会议精神,市属院校工科类本科生由沈阳市计委统一下达推荐性计划,保证一次性就业,充实到我市重点国有企业就业。为加快我市农村经济发展,保证沈阳市城周区、县对人才的需要,市属院校本科、工科类专科农村生源毕业生实行保障性计划,安置到生源所在地就业。该类毕业生在市内双选到工作的,可在毕业生半年内改派。本科毕业生、工科类大专、工科类中专毕业生(含4县)、优秀毕业生(按一定比例)、市内九区城镇户口的毕业生可在市内双向选择,也可以到中直单位和外地就业;4个郊区农村户口和4个县生源的非工科类大专、中专毕业生要在本县区选择工作,也可以到外市地就业。农村生源非工科类大专、中专毕业生(不含自费、委培、定向生)连续二年以上获院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党员、省市三好学生、市长奖学金获得者可按一定比例可以在市内选择工作单位

          2、 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允许自选毕业生。

3、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后,须填写统一印发的“协议书”,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签属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收单位要到市人才中心,或单位所在区的人事局(人才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由人才中心加盖公章。“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及院校各一份。“协议书”由院校汇总后,于当年六月二十日前交到市计委社会事业处。(各院校在收“协议书”时一定注意主管部门是否盖章,不允许越过主管部门派遣毕业生。)毕业生在毕业前双选到单位的,学校应统一组织在当年六月十日前到人事局集中审批。过期审批者,后果由院校负责。

     四、关于派遣工作程序

1、 各院校按“双选”结果和市计委就业计划编制毕业生预分名册,报录用调配处处审批后,签发《市属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排介绍信》。介绍信分左右两联,介绍信由学校发给毕业生,毕业生持信去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报到;证明联由院校装入学生档案。

2、各院校要充分做好审批的准备工作;

1)按要求填写名册(含计划内自费毕业生);

(2)非工科大专、中专毕业生城周四区城市户口毕业生选市内单位的要审查“三证”;

(3)择优安排“五种人”的档案及有关登记表,该类毕业生的审查工作截止到当年六月一日。过期不予办理;

(4)按预分方案填写毕业生就业安排介绍信。审批时间在当年八月中上旬。

3、 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只能在生源地自主择业,四个城周区非农业户毕业生找到接收单位后,接收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出具接收函并加盖公章,毕业生持接收函于当年八月二十日起到第三年的六月底前到市人事局办理有关有收单位的由人才中心办理聘用手续。并轨生未找到工作单位的,两年内按双选择业范围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派遣程序与自费生相同。两年后找到工作单位的,由市人才中心办理聘用手续。到省直单位及外市就业的毕业生和需要到毕业生调配部门换报到证的毕业生,由院校统一到市人事局和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计划内自费生由毕业生本人自行到市人事局和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

4、 毕业生到具体工作单位报到后,应持单位介绍信于派遣后半年内到我处办理户、粮及工资关系,逾期不予办理。

毕业生派遣后要求调整的要持原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市调配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安排介绍信,到我处办理改派手续,时间为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六月末。

五、关于毕业生档案管理

    1、 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归档工作。档案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依据,因此毕业生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包括:

 (1)考录取材料;

 (2)毕业生登记表;

 (3)学习成绩单及鉴定材料;

 (4)近期身体检查表等。

2、妥善保管、及时传递毕业生档案。为便于接收单位统筹考虑毕业生就业安置,缩短待分配时间,院校应在毕业生离校二周内转递毕业生档案,并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院校不得随意扣压毕业生档案。其中,双选生、定向生、委培生档案一次送至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自费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由学校送到其家庭所在区、县(市)人事局人才中心。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和自费生找到工作单位后,由接收单位持市人事局签发的就业安排介绍信和工作单位介绍信分别到市、区、县(市)人才中心领取档案。

     六、关于结业生处理

对于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生资格的结业生,家庭住址在中心区以外的毕业生在生源地自主择业。自派遣之日起,在三个月内找到接收单位的可以办理派遣手续,在毕业生分配介绍信的“备注”档内注明“结业生”,在待遇上要降格使用,即本科生按专科生对待,专科生按中专生对待。

     七、关于患病毕业生的处理

          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指每天八小时)的毕业生,院校不能派遣,让其回家休养,并将此情况报告我处。在一年内病愈、并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持市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列入下一年毕业生就业计划派遣;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院校将其档案交到生源所在地区、县(市)人才中心保管。如需办理粮、户关系,可持毕业生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介绍信及家庭户口薄到我处办理。

     八、关于不服从安排的毕业生的处理

从市毕业生调配部门派遣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不报到者,不再另行安排。不服从安排的毕业生和自愿放弃安排资格的毕业生,持本人的书面申请、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介绍信及家庭户口薄,到我处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办理粮、户关系。12月末仍未报到的毕业生,视为不服从安排处理,其档案由接收单位汇总后转至人才中心。

几点要求:

          1、 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一般在当年3月中旬进行,有特殊情况的院校应与我处及时沟通,科学合理的安排工作时间。

          2、  毕业生的审查工作一般在当年4月上旬开展,有关院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审批事项,工作需集中开展,减少随意性和无序性,规定时间内不进行审批的院校,视为无此情况,过期不予授理。

3、 到外市工作的毕业生,学校应将毕业生情况及时统计,上报我处研究。工作时间集中在当年的六月初,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前办理。

4、 院校应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对有关政策、派遣程序要安排专门时间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毕业生指导教育工作力度,使毕业生走出校门前掌握相关知识,减少盲目性。

5、 除沈阳大学外,毕业生名册应按我处统一制定的表格样式进行设计,表格要求制定准确整洁、详细真实。不按统一要求制表的单位一律不予授理。

6、 毕业生档案是毕业生的重要凭证,重单位应高度重视,及时传递,有在毕业生就业期间因单位转递失误造成影响,后果恶劣者,将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院校当年参评全市人事系统有关表彰时,将不予考虑。

7、今年我市市属院校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就业派遣将实行微机管理,全面推行办公自动化,为此,各相关院校应注意在人员设置和办公设备上高度重视,全面提高改善院校的毕业生就业条件和管理水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院校要加强领导、秉公办事,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在毕业生派遣工作中,如发现违纪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教育,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院校要加强对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来的方针、政策,使每个毕业生都掌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程序、时间安排,并使其顺利就业。

 

 

                                   沈阳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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