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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丹东市“万名学子留丹来丹”专项行动人才补贴政策兑现办法(试行)
2024-07-11 16:06
为贯彻落实《实施
“
万名学子留丹来丹
”
专项行动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推动新时代丹东全面振兴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丹委人才〔
2023
〕
2
号),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相关补贴性政策举措适用对象、所需要件、工作流程等具体执行标准,特此制定《丹东市
“
万名学子留丹来丹
”
专项行动人才补贴政策兑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实施
“
万名学子留丹来丹
”
专项行动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推动新时代丹东全面振兴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相关补贴性政策举措适用对象、待遇标准、所需要件、工作流程及办结时限等具体执行标准,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兑现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相关补贴性政策举措,是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
“
市人社局
”
)、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实施
“
万名学子留丹来丹
”
专项行动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推动新时代丹东全面振兴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规定的享受人才补贴性政策的各类人员。具体包括:
1.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全市各类用人主体全职引进或在职培养的海内外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2.
名校优生。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丹东市企业就业(与丹东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事业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在丹东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丹首次参保或新转入丹东市参保,并连续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全国
“
双一流
”
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
30
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以及世界排名前
100
名国(境)外高校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排名情况以上一年度
“THE
大学排名
”
、
“QS
大学排名
”
、
“USnews
大学排名
”
或
“ARWU
排名
”
公布数据为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学历学位需经教育部认证)。
3.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在丹东市企业就业(与丹东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或自主创业(在丹东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丹首次参保或新转入丹东市参保,并连续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各类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的和
30
周岁以下非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在丹东市企业就业,且在丹首次参保或新转入丹东市参保,并连续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各类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的和
30
周岁以下非应届毕业的大专生。
4.
选调生。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在丹东市工作的选调生依据《辽宁省新录用选调生住房补贴发放办法(试行)》(辽组通字〔
2023
〕
30
号)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丹东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上述高校毕业生,不适用此政策。
第三章
待遇标准
第
四
条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标准
1.
住房补贴。
2021
年
1
月
1
日来丹工作后,在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
1500
元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2.
工作补贴。
2021
年
1
月
1
日来丹工作后,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之日起,给予最长
3
年每人每月
2000
元工作补贴。
第
五
条
名校优生待遇标准
住房补贴。
2023
年
1
月
1
日来丹工作后,在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
六
条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待遇标准
1.
住房补贴。
2023
年
1
月
1
日来丹工作后,在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
硕士研究生每平方米
1000
元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给予
本科生、大专生每平方米
200
元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2.
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
①
对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中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最长
3
年每人每月
1000
元、
600
元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的,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标准提高
10%
。
②
对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中的大专生,给予最长
3
年每人每月
300
元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在丹东规上企业、专精特新和
“
小巨人
”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企业(以每年我市工信、科技部门发布的相关企业名单为准)就业的,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标准提高
10%
。
③
对
30
周岁以下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符合第三条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条件的,可按照相应学历层次给予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
第
七
条
选调生待遇标准
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在丹东工作的选调生,可按照相应学历层次给予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
八
条
“
万名学子留丹来丹
”
专项行动人才补贴政策的申请主体为各用人单位。其中,以市(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申报的,由市人社局快办窗口负责受理;以各类企业(含社会组织、自主创业主体)和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的,按照
“
属地管理原则
”
由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受理。
第
九
条
提交申请。每月月底前,市(中、省)直用人单位直接向市人社局快办窗口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用人单位按照
“
属地管理
”
原则向属地人社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要件审核。每月
5
日前,各县(市)区人社局完成上月属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初审,并上报市人社局快办窗口;每月
的月底前
(遇节假日顺延),市人社
部门
完成上月市(中、省)直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审核和县(市)区初审材料复核。
第十
一
条
官网公示。市人社局快办窗口审核完毕后,形成审核(复审)通过确定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在市人社局官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
第十
二
条
资金申请。
根据资金需求情况,
市人社局向市委人才办
提出
资金申请
。
市委人才办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
三
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市委人才办的资金使用申请向市人社
部门
拨付资金。
收到资金
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人员
,市人社
部门
将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的社会保障卡中。
第十
四
条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补贴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首次发放后,每月
10
日前由市人社局快办窗口与用人单位比对相关人员上月在职及社保缴费情况。
第五章
所需要件
第十
五
条
专项行动人才补贴各类要件
1.
《
“
万名学子留丹来丹
”
专项行动人才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
1
)。
2.
《
“
万名学子留丹来丹
”
专项行动住房补贴申领明细表》(详见附件
2
)。
3.
《
“
万名学子留丹来丹
”
专项行动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申领明细表》(详见附件
3
)。
4.
《个人承诺书》(详见附件
4
)。
5.
企业(含非法人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批准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下同)。
6.
自主创业主体的需提供申请人员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
机关和事业单位需提供申请人员编制落实相关资料;机关单位还需提供在丹东市工作选调生相关证明材料;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申请人员聘用备案表;其他用人单位需提供与申请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8.
申请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9.
缴纳社会保险建户证明及缴费凭证。此项要件由市人社部门自行数据比对,不需用人单位提供。但是,中、省直等用人单位不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的,用人单位需出具与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相对应的劳动(劳务)报酬支付凭证。
10.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住房证明,包括:
房屋产权证
或
购房合同书
,以及
购房发票(房屋所有人为申请人员,下同)。
11.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第十
六
条
申请住房补贴,须提供第十
五
条中的
1
、
2
、
4
、
8
、
10
、
11
项材料;根据用人单位的不同类型,相应提供第十
五
条中的
5
、
6
、
7
项材料。
第十
七
条
申请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补贴),须提供第十
五
条中的
1
、
3
、
4
、
8
、
11
项材料;根据用人单位的不同类型,相应提供第十
五
条中的
5
、
6
、
7
项材料。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
八
条
生活补贴(含租房补贴)按月领取,中断社会保险缴费当月停发待遇,当年补齐社会保险欠费后可一次性补发停发期间的补贴,此后连续缴费的继续按上述规定发放待遇。
第
十九
条
住房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
。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领住房补贴条件,且夫妻两人仅在丹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的
,
可提供该套住房证明,
各自
均可
申领一次住房补贴
(若购房合同书、购房发票上仅有夫妻一人名字的,该人可据此先申请住房补贴;待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夫妻另一方可据房屋产权证上本人为房屋所有人信息,再申请住房补贴)
。申请人申请住房补贴时,购房时间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书、购房发票时间为准,且须承诺在我市连续工作
5
年以上(含
5
年)。
5
年内终止在丹就业创业状态的,对没有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人员,不再受理审核其住房补贴申请;对已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须主动退还其所获得的全部购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在享受政策服务保障期内,因辞职、辞退、企业注销等原因终止在丹就业创业状态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正在审核的不予通过。
第二十
一
条
建立诚信追责机制。在待遇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经认定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欺诈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取消用人单位和个人
3
年内享受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回资金损失。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
二
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按照《丹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
三
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之前与本政策措施规定不相符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第二十
四
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
来源: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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