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失业青年开展就业见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三、所需材料
(一)见习基地申请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营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4.《营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开发计划表》
5.《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二)开展见习及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6.《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7.见习人员身份证
8.见习人员学历证明
9.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
10.《就业见习人员上岗及保险情况表》
见习后留用人员还需提供:
1.社保缴费凭证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四、申报流程
1.见习单位申请
有意向开展就业见习的单位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行政区划所属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岗位。
2.见习人员资格审核
见习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3.开展见习活动
见习单位应在见习开始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为见习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4.申请见习补贴
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5.补贴发放
经办机构将所属见习单位申请补贴审核合格后汇总,并按资金申请拨付流程及时拨付到位。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
0417-6167513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187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809897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906338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136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