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助力沈阳城市发展,按照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毕业时非我
市户籍,毕业后新落户我市);2.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二)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
2.毕业后在沈缴纳养老保险未超过2年;3.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我市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大专生每月 300元、本科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 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 36 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上浮10%。符合多重提标条件的,不重复提标。
第四条申请程序及所需要件
申请人通过“盛事通”或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1);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第五条,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其信息进行比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区、县(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报《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 4-2)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的信息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七条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资金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每年提供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名单;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每年年底提供下一年度沈阳域内“老字号”“原字号”企业名单;市教育局负责每年年底提供下一年度“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市大数据局负责软件开发维护和提供数据支持;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资料存档、补贴人员名单复核及上报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细则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政府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有关要求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次月发放,首次(第二个月)一次性发放前三个月生活补贴,第四个月生活补贴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申请人第三个月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情况核对信息,据实发放(未缴纳不予补发),以此类推。核对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生活补贴暂停发放:
1.申请人养老保险比对月份未缴费;
2.申请人户籍迁出沈阳;
3.其他应停止发放的情况。
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生活补贴终止发放:
1.申请人提出终止发放;
2.申请人死亡;
3.超过首次申请日期 36 个月;
4.其他应终止发放的情况。
(二)“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提标资金随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的生活补贴提标资金,每年3月由企业向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汇总表》(附件 4-3)及《“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人员明细表》(附件4-4),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及公示结束后,填报《“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4-5)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程序同上,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发,
(三)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生活补贴以市委组织部提供的名单按月发放,不再进行数据比对。
第九条 其他
(一)关于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境外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当月有效。
(二)关于养老保险的认定。申请人须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沈抚新区人员申请生活补贴认定。在沈抚新区就业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内。
(四)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五)申领人在补贴领取期间,企业机关事业、省保市保状态发生变更的,应在养老保险变更后第一时间登录“盛事通”变更信息,未及时变更影响当月信息核对,生活补贴不予补发。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局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七)生活补贴相关数据以相应单位提供为准。
第十条 本政策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就业专项生活补贴、沈阳市“引博”工程、博士后在站资助、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沈阳市吸引人才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终止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人才驿站实施办法)等7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134号)中《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部分,正在按照以上文件享受生活补贴人员,博士学历人员按原办法执行到期满为止,其他人员按本细则执行到期满为止。
附件:
4-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4-2.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
4-3“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汇总表
4-4“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人员明细表
4-5“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发放名单汇总表
关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有关《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沈留沈,在沈就业,推动沈阳城市发展。根据2024版“兴沈英才计划”,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3〕4号)中有关《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将《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第三条补贴标准调整为:“大专生每月300元、本科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上浮10%。符合多重提标条件的,不重复提标”生活补贴提标部分自2024年2月起开始提标。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起执行。其他未明确事宜,遵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3)4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