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毕业生向县域地区流动,按照我市“莘莘学子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
申请时满足毕业5年内,在县域地区企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沈阳户籍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大专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 36 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第四条 申请程序及所需要件
申请人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5-1);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 审核和拨付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发放条件对其信息进行比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信息在区、县(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向区、县(市)财政局申请全额资金并拨付至申请人银行卡内。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每季度拨付一次:
(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补贴发放情况,并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 5-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助资金给予 50%补助。
第七条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工作;市及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材料审核和资金下拨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细则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并追缴补贴资金,对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黑名单的个人,拒绝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条 有关要求
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申请人当月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情况据实发放(未缴纳不予补发)。核对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暂停发放:
(一)申请人养老保险比对月份未在县域地区企业缴费;
(二)申请人户籍迁出沈阳;
(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情况。
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发放:
(一)本人提出终止发放;
(二)申请人死亡;
(三)超过首次申请日期36个月;
(四)其他应终止发放的情况。
第九条 其他
(一)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境外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当月有效(二)县域地区企业指在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或康平县工商注册的企业。
(三)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四)申请人在补贴领取期间,养老保险缴费所在县域发生变更的,应第一时间携带《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5-1)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未及时办理影响当月信息核对,补贴不予补发。
(五)本政策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不可兼得。
(六)本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重点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71号)同时废止。正在按照以上文件享受补贴人员,除户籍要求外,按本细则执行到期满为止。
附件:
5-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请表
5-2.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
附件链接: